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99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8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始,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区沙头街北海村二十二巷1号北海便利店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每期投注额约80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约600元人民币。2019年7月2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及刘某某等5名赌客,缴获赌资人民币8500元及投注单33张、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依法扣押的电脑主机、投注单据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