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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赌博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东涌镇**厂职工,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美村**巷**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4时许、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汕尾市区东涌镇妈祖庙后面的空地上先后两次利用骰子、瓷盆等赌博工具担任庄家以掷骰子比大小的赌博方式聚众赌博。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聚众赌博结束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赌博工具骰子12粒、瓷盆4个、塑料凳子10张,在蔡某某身上缴获现金1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丽娜

2020年4月7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人民币1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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