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塘,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蔡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刑)共谋,合伙赌外围“六合彩”。蔡某某作为赌博庄家承担赢输,张某某则利用其在梅县区**村经营“**百货”店的便利负责抄单,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然后通过手机微信报给蔡某某,由此获得投注金额百分之十的“水钱”。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23日,蔡某某通过张某某接受曾某某等9人“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共计54335元,其中曾某某投注25000元,曹某某投注1005元,徐某某投注5000元,温某某投注60元,陈某某投注370元,张某甲投注20000元,张某乙投注2500元,池某某投注200元,李某某投注200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炎阳
检察官助理:张丽如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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