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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赌博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外号乌*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捕前住揭东区锡场镇。无前科。2019年12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蔡某某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其住宅内以手机赌博软件“**宝典”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自2018年6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蔡某甲(已判决)帮蔡某某收记“六合彩”投注,蔡某某给蔡某甲投注额10%的返水(即每代收100元返水10元)。蔡某甲先后收受参赌人员蔡某乙(已作行政处罚)、蔡某丙、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投注并将其中人民币110610元的投注额投注给蔡某某。2019年9月17日,蔡某甲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到作案手机一部。

2019年12月31日,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20203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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