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96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厂**区**幢**室,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与邓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进行赌博,由邓某甲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再将投注号码及金额转报给蔡某某,投注结算额为1503362.77元。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陈某某、范某某、邓某乙、刘某某、冯某某、邓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赌博,涉案赌资金额1503362.77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 锋
检察官助理:郑 翔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栋**室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3册;光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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