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4********,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区**镇**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决定,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甘H****8号红色跃进牌中型普通货车向右打方向盘,向前行驶时,不慎将被害人宋某某卷入车底拖行数米致使被害人死亡。经甘肃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因多发肋骨骨折合并左肺贯通性挫裂创、右肺挫伤、肝脾破裂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妮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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