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34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明,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承接位于慈溪市**镇**电器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并在没有专项方案的情况下搭建4号楼的内脚手架,搭建好后,也未进行有效验收。同月26日上午,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因脚手架连墙件、剪刀撑缺失、荷载超重发生倒塌,致使杨某某、李某某坠落地面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慈溪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蔡某某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按脚手架搭设规范组织搭设脚手架,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赔偿杨某某家属人民币138万元,已赔偿李某某家属人民币145万元,且均取得对方谅解。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蔡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周巷中心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调查报告、病历资料、现场照片、死亡、火化证明、调解协议、归案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张明提出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迪南
2021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慈溪市**镇**路**号自己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94111****)。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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