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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重婚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沟**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区**沟**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与李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又在嘉峪关市民政局同崔某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2018年6月28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蔡某某与崔某某的婚姻无效。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区**步行街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6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民事卷宗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淑梅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取保候审在甘肃省兰州市,联系电话1351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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