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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委**组**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舍**号**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3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蔡某某受其上线“某某”(真实身份不详)的要求,在明知“某某”专门销售假香烟的情况下,仍驾驶租来的闽*****货车将4250条假冒品牌香烟从福建省漳浦县计划运往湖南省长沙市,当日17时许在泰和东服务区被吉安市烟草局查获。经鉴定,本案查获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总计为1369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黄某某、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系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仍为其提供运输便利,货值金额为13692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琳

检察官助理:赖宇婷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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