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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商行”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又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已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再因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7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路**停车场内向陈某某以88000元的价格出售了10箱共计60瓶五粮液酒以及10箱共计60瓶贵州茅台酒。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出售的10箱五粮液和10箱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7月1日上午9时许,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的家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8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讯问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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