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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85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从微信名为“AA高阳妍菲儿毛巾小妤”的人(另案处理)处购入货号为6982-1、6410、6450、2034、6443、6701、6983的7款假洁丽雅毛巾,并将上述毛巾在拼多多网站上其经营的“至美针棉”店铺上予以销售。至案发时,被告人蔡某某共计销售假洁丽雅毛巾16000余件,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非法获利3万左右。

    案发后,诸暨市公安局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号被告人蔡某某住处扣押货号为6982-1洁丽雅毛巾1792条、货号为9207洁丽雅毛巾10条、货号为8773洁丽雅毛巾208条、货号为6450洁丽雅毛巾90条、货号为2034-1洁丽雅毛巾332条、货号为6983-1洁丽雅毛巾52条。被告人蔡某某已赔偿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15万元并退缴赃款3万元。

经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从被告人蔡某某住处扣押的洁丽雅毛巾均为非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系属假冒洁丽雅公司厂名、厂址、“洁丽雅”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

5.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店铺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蔡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715******;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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