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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62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巷**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20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从2019年9月开始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经营“贝婴美**”(注册商户名为广州**用品商行)和“婴宝母婴**”(注册商户名为广州**用品商行)两家网店,主要销售贝亲牌奶瓶、奶嘴等母婴用品。蔡某某在网上接单后,向上家提供订单信息,由上家直接向客户发货,蔡某某收到货款后与上家进行结算。2020年3月,蔡某某明知其销售的贝亲牌奶瓶、奶嘴为假冒贝亲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继续向客户销售。

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傅某某在“贝婴美**”网店以260元的价格购买了贝亲牌奶嘴10个、奶瓶4个,收到之后怀疑是假货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贝亲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8日,蔡某某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共销售假冒贝亲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197206元。

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陆丰市将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押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图片辨认,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商标注册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证明及鉴定过程;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瞻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物品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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