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72********,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其经营的“**大药房”内销售“性霸天”、“海狗丸”、“美国伟哥”等三种口服性保健品,销售130元钱,获利62元钱。经检测,上述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保健品的情况;2.书证:扣押清单、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营业执照;3.证人宋某某、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彪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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