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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496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3********,汉族,高中文化,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9日、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下属有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酒店等分、子公司。

被告人蔡某某是**集团的股东之一,参与管理**集团日常事务。**集团股东陈某某认为在**集团运营及**集团与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系列资本运作中,蔡某某侵占、挪用**集团资产,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5月11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蔡某某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4月7日向蔡某某本人送达了《调取证据通知书》;2017年5月1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蔡某某立案侦查,于同年7月5日向**集团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集团在同年7月11日前提交**集团、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投资公司2013年至2015年的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蔡某某指使员工将上述会计账册和凭证转移到**地下设备室藏匿,拒绝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0日、同年1月24日对上述地点搜查,查获上述被藏匿的会计账册和会计凭证等资料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辩解;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隐匿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尚辉

2018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80263****。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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