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68********,江西省湖口县人,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湖口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蔡某某家的鸡被人打断了腿,蔡某某怀疑是其邻居被害人邓某某所为。当晚20时许,蔡某某将断腿的鸡带入位于流泗镇金山村二组的邓某某家客厅并与邓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蔡某某前往邓某某家东侧卧室,身着务农的衣裤鞋子直接躺在床上,邓某某上前欲将蔡某某从床上拉起来,蔡某某双脚乱蹬,踢中邓某某的胸口,邓某某站立不稳倒在地上。之后蔡某某将通往邓某某家厨房的木门从门卡槽内端出丢弃在门口旁边,在厨房里煮鸡蛋并将蛋壳随意丢弃在地面上。邓某某妻子被害人汪某某发现后便上前阻止蔡某某,并抢夺蔡某某手里的铁锅,在争夺过程中,铁锅碰到了汪某某的头部,同时锅内的汤水洒在厨房的地上。蔡某某吃完鸡蛋后,又前往邓某某家东侧卧室的床边撒尿,并在卧室内的沙发上静坐。经流泗镇金山村村干部及湖口县公安局流泗派出所民警长时间劝离无果后,2020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蔡某某被强制传唤至流泗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蔡某某肆意妄为的行为前后持续约六个小时,致使被害人邓某某、汪某某一家完全无法正常生活。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因新农村建设排水沟一事与邓某某发生争吵,并身着沾满雨水的衣裤直接躺在邓某某家卧室的床上,致使床上的被褥沾满雨水。在村干部的劝阻下,蔡某某才停止其不法行为。蔡某某的行为前后持续约一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在他人住宅内肆意妄为,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翀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被害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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