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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街坊**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在2016年与被害人李某某妻子赵某某认识并保持情人关系,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打开“快手”APP看到正在直播的赵某某,就在直播间对其进行谩骂,赵某某没有理被告人蔡某某,就退出了直播间,被告人蔡某某看到赵某某退出直播间就继续打电话进行谩骂,赵某某挂断电话后就关机了。2019年12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从乌拉特中旗**镇打车到**镇**村**组赵某某家,敲门无果后跳墙进入院中,将窗户上的玻璃敲碎并进入赵某某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宝乐尔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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