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小老虎”,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在本市**区**路**弄**号丙**室。1986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199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刑满释放;2018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4时许,至本市**区**路**弄**号**室,通过外墙面攀爬至二楼阳台并将玻璃门踢碎后进入该住所。被害人孙某甲看到有陌生人进入其房屋后逃离住所并报警。民警到场后让被告人蔡某某离开该住所,被告人蔡某某拒绝离开并从厨房拿起一把剪刀顶住自己的脖子躲到厕所内要求见到孙某乙,随后民警电话联系孙某乙到场。后孙某乙到场并劝说被告人蔡某某放下了剪刀。
被告人蔡某某当场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乙、孙某甲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蔡某某未经允许,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过程。
3、被害人孙某乙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收条,证实涉案房屋系被害人孙某乙租赁的事实。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等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前科情况。
6、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辨认,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朋成
检察官助理: 陶晶晶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虹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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