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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湘桥区**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蔡某某分二次共计将400只绿颊锥尾鹦鹉(CITES附录Ⅱ物种)通过空运的方式出售给云南**鹦鹉养殖场的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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