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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蔡某某用其“李******”的账号在淘宝网购买南山牌射钉枪两把,后又多次购买射钉枪配件至2019年10月份,并将其购买的两把射钉枪及配件改装成疑似枪支两支,并使用该疑似枪支用于捕猎野鸡。后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所持有的两支疑似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蔡某某改装的枪支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书证,证人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案枪支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因其个人爱好,先后在网上购买射钉枪及其相关配件,自行改装疑似枪支两把,经鉴定该两支疑似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蔡某某经口头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蔡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也可以从宽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生孝        

检察官助理:逯  湃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依法被本院取保候审

2.卷宗一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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