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户籍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村**号,住四川省松潘县**村**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蔡某某先后购买射钉枪、枪托、无缝钢管等物,利用在网上学到的改造射钉枪技术,用电焊机等工具将射钉枪改造成可以使用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2020年8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并查获其藏匿的改装射钉枪,经鉴定,该改装枪比动能达61.16J/ cm2,认定为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6mm的金属弹丸。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改造射钉枪;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3.证人谭某甲、谭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海燕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松潘县**村**号,联系电话:1589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改造射钉枪暂扣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6.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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