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8〕907号
被告人蔡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320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蔡某甲经徐某某介绍认识了黄某某(另案处理),后推荐刘某某与黄某某合作在合肥市设立贵州****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合肥分公司来吸收投资发展“**产业”。后由蔡某甲和徐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路**栋**楼作为公司办公场地。
2017年11月中旬,黄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以未经注册的****汇合肥分公司名义,依托在网上建立的“**园”投资平台,通过公开宣称,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额回报,同时还根据投资金额赠送投资人白酒、保健酒、**茶、**面膜等产品。被告人蔡某甲作为****汇合肥分公司的招商负责人之一,积极发展下线投资人,并对其发展的下线和间接下线投资金额按不同比例抽取提成。截至2018年4月9日,****汇合肥分公司共吸收了84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43744593.68元。其中,蔡某甲作为团队领导人参与非法吸收资金计3297198.99元。****汇合肥分公司所吸收的资金都进入了王某某、蔡某乙的个人银行账户,后主要被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的返现、业务提成等开支。至2018年4月初,****汇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无法正常提现,黄某某、王某某等管理人员失联。
2018年4月10日下午,公安机关接投资人报警,在****汇合肥分公司经营场所内将被告人蔡某甲抓获归案。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企业信息查询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农村土地经营权租赁协议、合作协议书和收款收据,市场业绩汇总表、投资人投资金额一览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3.集资参与人侍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和报案单;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涉案资金情况的审核报告;6.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案发现场方位图;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搭建网络投资平台,以未经注册的公司名义,通过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参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计人民币329719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黎 俊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审核报告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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