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非法拘禁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许晓凤、被害人吉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蔡某某与周某某、张某甲、叶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陆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镇江新区丁岗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被告人蔡某某参与所谓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传销窝点位于镇江新区**镇**新城**苑**幢**室。期间,由周某某担任“主任”,负责传销窝点的管理。蔡某某在周某某等人的安排下,伙同他人对被骗至该传销窝点的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迫使被害人吉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具体如下:

一、2018年5月13日,被害人吉某某被周某某骗至镇江新区**新城**苑**幢**室,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采用恐吓、贴身看管等方式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其间,蔡某某担任“白脸”,负责安抚吉某某情绪。

二、2018年6月7日,被害人杨某某被骗至镇江新区**新城**苑**幢**室。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采用恐吓、贴身看管等方式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其间,蔡某某担任“白脸”,负责安抚杨某某情绪。

三、2018年6月16日,被害人李某某被骗至镇江新区**新城**苑**幢**室。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采用恐吓、贴身看管等方式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其间,蔡某某担任“白脸”,负责安抚李某某情绪。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甲、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吉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曹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旸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