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许晓凤、被害人吉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蔡某某与周某某、张某甲、叶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陆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镇江新区丁岗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被告人蔡某某参与所谓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传销窝点位于镇江新区**镇**新城**苑**幢**室。期间,由周某某担任“主任”,负责传销窝点的管理。蔡某某在周某某等人的安排下,伙同他人对被骗至该传销窝点的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迫使被害人吉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具体如下:
一、2018年5月13日,被害人吉某某被周某某骗至镇江新区**新城**苑**幢**室,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采用恐吓、贴身看管等方式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其间,蔡某某担任“白脸”,负责安抚吉某某情绪。
二、2018年6月7日,被害人杨某某被骗至镇江新区**新城**苑**幢**室。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采用恐吓、贴身看管等方式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其间,蔡某某担任“白脸”,负责安抚杨某某情绪。
三、2018年6月16日,被害人李某某被骗至镇江新区**新城**苑**幢**室。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采用恐吓、贴身看管等方式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其间,蔡某某担任“白脸”,负责安抚李某某情绪。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甲、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吉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曹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旸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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