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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拘禁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未检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7********,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枫溪区**路**号之**。2014年9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前因被害人陈某某向其提出分手而心存不满,遂于2020年7月19日晚,携带一把刀到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公寓*楼的楼梯口等待陈某某。翌日凌晨,被害人陈某某及其朋友罗某某回到**公寓***房间门口,被告人蔡某某遂持刀上前,用手拖陈某某的头发并叉住陈某某的脖子对其实施殴打,后无视罗某某等人的劝阻,强行将陈某某带至潮州市枫溪区**祠堂**埕*号之*的家中,非法限制陈某某的人身自由。

至2020年7月20日凌晨5时,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潮州市枫溪区**号之**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并解救出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树汉

检察官助理:胡慧娜

2020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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