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9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学院**,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栋**门**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2020年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华中农业大学**苑**栋**门**号其住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其存放于该处书房内的长枪1支、手枪2支。经鉴定,上述1支长枪、2支手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芑
检察官助理:王林子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西苑41栋180门12号;联系电话:1898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