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177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桃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携带两包冰毒在本市高埗镇本市高埗镇冼沙二上坊**咖啡店对出路段,因有吸毒嫌疑被高埗分局侦查员发现继而盘查。公安机关当场在蔡某某身上缴获两包疑似冰毒晶体(净重分别为10.09克、6.55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民警根据蔡某某的供述又在其住处床铺席子下搜查到一小包疑似冰毒晶体(净重为3.94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疑似毒品等物证,证人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二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俊
2018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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