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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2月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88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0月21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4月10日被假释;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7年11月9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请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将2包用报纸包住的毒品冰毒放入其黑色双肩包后,去到其女朋友高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广州市海印广场二楼的“**”服装店,放下双肩包后离开,当其步行至广州市靖海路路口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民警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越秀区**巷**号**楼房间内缴获米黄色粉末2包、黑色固体l包、黑色残留物1包(经鉴定,分别净重0.07克、1.35克、0.21克、0.00克,其中1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检材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3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4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咖啡因和氯胺酮成分),以及电子秤、玻璃管等物品。

当天1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的大嫂沈某某(另案处理)告知高某某,蔡某甲己“出事”,高某某打开蔡某甲放在档口的双肩包,发现内有疑似毒品2包,并于当晚将该双肩包交给沈某某。2019年12月l9日上午,沈某某将该双肩包转移到“**煲仔粥火锅店”窝藏,并告知蔡某甲的哥哥蔡某乙(另案处理)。随后,蔡某乙从双肩包内拿出2包毒品携带至其居住的广州市越秀区**巷**号,掩埋在**楼门口的“猫砂”袋内。2019年12月21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上述“猫砂”袋内缴获疑似毒品2包(分别装有白色晶体3小包,经鉴定,分别净重49.45克、49.60克、49.92克、25.18克、49.54克、49.5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双肩包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蔡某乙、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痕迹检验、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审讯视频、社会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秀云

2020年68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缴获黑色布质双肩背包一个、白色晶体2大包(每包内各有白色晶体3小包)、米黄色粉末2包、黑色固体l包、黑色残留物1包、玻璃管4根、电子秤1把、透明玻璃器皿1个、华为 nova2 plus手机1部、手机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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