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4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蔡某某在自家玉米地东侧架设粘网,通过网捕的方式捕杀鸟类十六只,在其儿子刘某某的养虾池旁架设粘网,通过网捕的方式捕杀鸟类四只。蔡某某捕获的二十只野生鸟类均已死亡,经鉴定捕获的野生鸟类中有一只为黑卷尾,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2020年7月20日,蔡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获鸟类死体、棕色粘网;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明海
检察官助理:王 俊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住**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八十六页,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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