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2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樟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樟树市公安局2020年11月21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蔡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情况下,购买一辆牌号为赣CC****五菱面包车改装成加油车,通过彭某某(已判决)向肖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吨57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购柴油,加价后进行销售获利。购油款通过微信支付给肖某某和其提供的“**汽车运输”账号,共计支付柴油款188355元。被告人蔡某某将购买的柴油销售给货车司机杨某甲、阮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皮某某、杨某乙等人。案发后,樟树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蔡某某贩卖柴油的赣CC****五菱面包车进行了扣押,并对其销售的柴油进行取样,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查获的柴油进行检验,该柴油闪点45℃,属于危险化学品。被告人蔡某某退缴非法所得款8.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退赃票据、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樟树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阮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皮某某、杨某乙、彭某某、肖某某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5、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华
检察官助理:龙祥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作案车辆清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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