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玉环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初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蔡某某在玉环市**街道、**街道等地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投注320余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并转投到上家施某某(已判决)和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蔡某某接受王某甲60余万元、邵某某30余万元、许某甲30余万元、王某乙20余万元、王某丙20余万元、周某甲20余万元、朱某某20余万元、陈某甲20余万元、林某甲10余万元、林某乙10余万元、林某丁10余万元、许某乙10余万元、周某乙10余万元、王某丁10余万元、郑某某10余万元、林某丙10余万元、李某甲10余万元、林某戊6万余元、李某乙5万余元、陈某乙3万余元、周某丁1万余元和林传周1万余元的投注。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退缴赃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银行交易流水记录、立功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骆某某、施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林某戊、林某甲、林某乙、邵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林某丁、许某乙、许某甲、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周某丁、朱某某、林某丙、郑某某、翁某某、王某丁、徐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银行交易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维国

检察官助理  黄佳婉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立功审查意见1份、笔录1份、交款单1张。

3.退赃款人民币6万元扣押于本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