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云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6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报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7月8日将本案以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10月10日,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自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5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蔡家关贵黄高速公路后坝路出口嘉华物流院内顺通物流提货处提取其从广州进购的卷烟时,被贵阳市烟草专卖局等部门查获,并当场扣押其持有的一批涉嫌假冒伪劣卷烟,共300条(品牌贵烟“福”),经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对该批卷烟认定为假冒伪劣卷烟,估价价值总计为人民币150000元。经审讯,蔡某某供述该批卷烟系其进购后用于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案件移送函、移送清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鉴别建议报告;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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