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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8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蔡某某在晋江市**镇**村隘门旁边路边,利用手机微信销售“六合彩”,从中非法牟利,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销售金额逾人民币131927元。2019年5月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蔡某某,并从其处扣押到OPPO牌手机2部。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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