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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金融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岳西县,现住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起,被告人蔡某某在石狮市**路**号**便利店内,利用香港“六合彩”非法揽注猜码牟利。2019年4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便利店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并扣押小米手机1部。经查,被告人蔡某某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提取、辨认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以及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香港“六合彩”非法揽注猜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传苗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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