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41********,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广西贺州市昭平县**镇**街。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蔡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甲曾于1994年、1999年因非法行医被昭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01年8月被告人蔡某甲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家中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019年12月28日,钟某某到蔡某甲处看病,蔡某甲给其把脉后,为其开药打针。钟某某当天回到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并死亡。因死者家属不同意对钟华阳进行尸体解剖。经与钟某某家属协商,被告人蔡某甲赔偿了钟某某家属人民币38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患者护理记录表、调解协议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蔡某某、陶某某、容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图;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仍不改正,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在事后与患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患者家属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修
检察官助理:邓燕玲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西贺州市昭平县**镇**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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