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蔡某武,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武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该案改变管辖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武通过庄某某(另案处理)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取得1个股东账户(账号03kk7721),通过该股东账户开设了一个总代理账户并伙同蔡某荣(另案处理)及杨某忠、杨某林(均未到案)等人以参股的形式在该总代理账户中发展下线参赌人员并“吃货”。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武在股东账户03kk7721开设出的总代理账户03kk530,并伙同林某生、蔡某荣、钟晓某、林某军、叶某喜(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分合合在该总代理账户中“吃货”占股,然后各自吸收下线赌博人员进行参赌。期间占股比例多次调整,被告人蔡某武占股4股至7股不等,林某生占股2.5股至18股不等,蔡某荣占股15股,钟晓某占股2.5股至5股不等,林某军占2股,叶某喜占2股。经查,被告人蔡某武在总代理账户03kk530合股期间,蔡某荣与到案的下线人员结算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420251元,林某生与已到案的下线人员结算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7070元,钟晓某与已到案的下线人员结算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4920元,林某军与已到案的下线人员结算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99732元,叶某喜与已到案的下线人员结算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940405.76元。
2018年11月下旬至案发,被告人蔡某武通过开设总代理账户及直接会员账号等方式在股东账户03kk7721中先后发展林某军等下线人员参赌。经查,仅2019年3月16日至4月16日间,被告人蔡某武使用的股东账号03kk7721下注金额合计人民币3490109元。
2018年9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蔡某武通过同案人庄某某在一时时彩赌博网站开设了1个代理账号 ,并在该账户中开设会员账号供蔡某荣、叶某喜等人参赌。期间,叶某乙(蔡某武妻子,另案处理)帮助蔡某荣、叶某喜调整赌博账户的额度。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蔡某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同案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银行流水、赌博网页照片、有关证实材料等;
(2)被告人蔡某武及同案人庄某某、蔡某荣、林某生、林某军、钟晓某、叶某喜、叶某乙等人的某某和辩解;
(3)证人林某丙松等人的证言;
(4)远程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武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武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武现被监视居住;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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