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7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6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丁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龙泉市**笋竹制品厂(以下简称**厂)成立于2005年,被告人蔡某甲任法人代表,被告人丁某甲负责销售工作。该厂生产经营期间,向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农商银行)申请180万元贷款,后一直逾期未归还,龙泉农商行对该金融借款合同进行了诉讼并进入执行阶段,2017年3月6日,**厂的相关资产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在此前,被告人蔡某甲曾向他人借款并一直未偿还,其遂萌生了虚构劳动关系,从公司资产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个人民间借贷的想法。后蔡某甲与被告人丁某甲伪造、虚增**厂2015-2017年工资未付明细表和**厂未付工资汇总表,并让郑某甲、连某甲等人签字捺印确认。其中在张某甲、连某甲等人未在**厂上班的情形下,伪造张某甲劳动工资33436.15元;伪造张某乙劳动工资30990.28元;伪造张某丙劳动工资21990.28元;伪造连某甲劳动工资32436.15元;伪造吴某甲劳动工资42770.35元;伪造张某丁劳动工资29514.8元。另将工人郑某甲实际欠薪50000元虚增至136000元;将工人倪某甲实际欠薪2270.35元虚增至42270.35元;将工人周某甲实际欠薪9514.8元虚增至29514.8元。上述几人经龙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丁某甲调解并达成协议后,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2019年1月30日龙泉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几人的调解协议及申请分别做出民事裁定书。经统计,蔡某甲、丁某甲伪造工人工资共计191138.01元、虚增工人工资共计14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丁某甲于2019年12月12日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浙江科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协议、医疗保险人员专用病历复印件、关于追究龙泉市**笋竹制品厂、蔡某甲虚假诉讼罪刑事责任的情况介绍、民事调解书生效文书、申请执行文书、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要求暂缓分配**笋竹厂房地产拍卖款的申请、**笋竹厂工人工资虚假怀疑线索及材料、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事项线索移送函、浙江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劳动合同、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银行交易流水信息、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金融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拍卖款分配情况、执行裁定书、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申请执行书、声明、结案报告、结案通知书、龙泉市**笋竹制品厂民工工资领取列表、民事裁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郑某甲、蔡某乙、丁某乙、丁某丙、蔡某丙、张某乙、张某丙、吴某甲、连某甲、张某甲、毛某甲、姜某甲、丁某丁、练某甲、倪某甲、林某甲、李某甲、毛某乙、李某乙、练某乙、王某甲、蔡某丁、练某丙、练某丁、练某戊、陈某甲、丁某戊、邱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甲、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丁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甲、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丁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孝龙
检察官助理 : 李奇轩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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