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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庞某甲寻衅滋事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未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蔡某甲,绰号“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继续作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庞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7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蔡某甲与同案人杨某甲(已起诉)、招某甲(已起诉)、李某甲(已起诉)、黄某甲(在逃)、李某丙(在逃)、詹某甲(在逃)、李某乙(在逃)等人在**镇**夜档吃宵夜,李某乙说有仇人在**镇**网吧,提议去找他报仇,被告人蔡某甲等人便到**牛场附近的树林拿了几把水管和钩镰、砍刀、斧头等工具驾车前往网吧。被告人一伙到达网吧门口后,便持工具在网吧外面恐吓叶某乙,叫他出来,甚至想冲进去殴打叶某乙,但被网吧的老板王某甲关门拦住了。有人问叶某乙哪一台是他的摩托车,叶某乙指了一辆红色125C男装摩托车,其他人便把他的摩托车打烂并放火烧毁,同时将被害人王某甲、林某甲、李某丁三人停在网吧门前的摩托车砸烂。

2、2017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黄某甲(在逃)提议去**镇闲逛,寻找仇人殴打,被告人蔡某甲便伙同麦某甲(已起诉)、陈某己(已起诉)、刘某乙(已去世)等人持水管、钩镰、长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去遂溪县**镇。当被告人蔡某甲一伙来到遂溪县**镇**圩路口的“**奶茶店”(以前叫**奶茶店)时,发现仇人欧某丙、陈某戊在里面喝奶茶,欲冲进去店里,但被老板拦住,被告人一伙便将被害人欧某丙的电动车和陈某戊的摩托车打砸烂。

3、2017年11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与同案人杨某甲、招某甲、黄某甲、詹某乙、刘某乙等人开三辆摩托车经过“**奶茶店”(以前叫**奶茶店)时,被告人蔡某甲一伙人看到五、六名男子在里面喝奶茶,并认出喝奶茶的男子是他们仇人。被告人蔡某甲和同案人杨某甲、招某甲、黄某甲等人从摩托车下来,手持水管站在门口,蔡某甲手持水管进入奶茶店,并用手勒着一名男子的脖子,将该名男子拉出到奶茶店玻璃门处。该名男子用手拉着奶茶店的玻璃门不肯出去,蔡某甲就用水管把奶茶店玻璃门打烂,该名男子看见后害怕不敢反抗而被蔡某甲拉出奶茶店门口,黄某甲看到该名男子后称认错人了,蔡某甲才将该男子放了。

4、2018年5、6月份一天1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庞某甲伙同招某甲、杨某甲、詹某乙、陈某甲、麦某甲、黄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等人驾驶四、五摩托车(摩托车上放有水管、刀等工具)途经**镇龙眼中学路段时,发现被害人苏某乙、梁某甲、梁某乙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因被告人蔡某甲说苏某乙是仇人,便提议追赶他们。苏某乙三人看到被告人一伙持凶器追赶,遂往**中学方向逃跑。当到达**镇**中学门口处时,苏某乙三人弃车逃跑进**中学对面小卖部里面躲藏。由于小卖部老板的阻拦,被告人蔡某甲一伙无法进入小卖部,便将梁某甲停放在小卖部门口的摩托车推到**龙眼路口,持水管、刀、砖头等工具打砸其摩托车并将其烧毁。

5、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庞某甲和黄某甲、陈某己、叶某甲、“某乙”、罗某甲等人在**镇**村村口吃宵夜。期间,因被害人陈某丙和苏某甲一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附近来回行驶“炸街”,被告人一伙便从树上折了三根树枝驾车去追打他们。当追上时,叶某甲发现对方是认识的人,欲让其离开,因陈某丙说话激怒了庞某甲和黄某甲,他们便持树枝追打,被害人陈某丙遂弃车逃跑,被告人庞某甲等人即打砸其车并放火烧毁。

6、2018年11月5日12时许,因司徒某甲告诉庞某甲曾被麦某乙殴打过,被告人庞某甲伙同庞某乙(已起诉)、庞某丙(在逃)、黄某甲(未到案)、吴某甲(在逃)驾驶两辆摩托车去**镇**桌球室殴打麦某乙,离开桌球室后途经**镇**加油站至**派出所路段时,看到被害人程某乙、程某甲、戴某甲驾驶摩托车经过,庞某甲等人觉得开车的程某甲与麦某乙长得很相似,遂驾驶摩托车持木棍追打程某乙三人,并砸坏其驾驶的摩托车。经鉴定,被破坏的摩托车损失价格为380元人民币。

7、2019年6月13日晚上,被告人蔡某甲、庞某甲和庞某乙、叶某甲(已起诉)等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去**镇**圩,看见欧某乙和黄某乙驾驶一辆摩托车的经过,遂驾驶摩托车持刀追砍欧某乙和黄某乙,黄某乙见势不妙叫欧某甲、欧某丁、“某丙”、占某甲等人来帮忙。欧某甲等四人找了6条铁管后驾驶两辆摩托车到**镇**村和欧某乙汇合后,一起驾驶摩托车回**镇**村黎某乙家,路过**圩时看到庞某乙、叶某甲、蔡某甲、庞某甲等四人,于是欧某乙一伙就驾驶摩托车追赶,但没有追上。期间庞某乙一方叫黄某甲帮忙,欧某甲一伙人在**镇**村看到黄某甲(在逃)、陈某己(在逃)、罗某乙(在逃)驾驶一辆摩托车拿着长刀过来,于是停下摩托车,欧某丁捡石头扔黄某甲等人,但没扔到。后黄某甲等人和庞某乙汇合一起,持刀、水管等工具追打欧某乙一伙,欧某乙等人驾驶摩托车逃到**村黎某乙家里,庞某乙一伙持凶器追到黎某乙家,见到欧某乙等人逃跑后,庞某乙等人将欧某乙等人停在门口的三辆摩托车砸坏。

2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18年2月5日晚上,麦某丙因对莫某甲在快手软件上发布的一个视频看不过眼,在微信上与其发生争吵,并约好去**车站打群架。麦某丙遂纠集**镇的 “某丁”、“某戊”和一些青年男子,并持水管、钩镰、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和一辆小车来到**车站。而莫某甲也纠集被告人蔡某甲、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麦某甲、杨某甲、招某甲、李某甲等人,并持水管、刀、铁管等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车站。双方在**车站持械互殴,期间麦某丙一方驾驶小轿车向莫某甲一方冲撞,因现场情况混乱,被告人蔡某甲、杨某甲、麦某甲逃离现场。陈某甲被麦某丙一伙人砍了五刀,由于麦某丙等人一伙人打得比较凶猛,莫某甲、黄某甲一伙人遂逃跑。麦某丙一伙人将莫某甲、黄某甲一伙人遗留在现场的摩托车打砸并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蔡某甲、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招某甲、杨某甲、李某甲、麦某甲、陈某甲、庞某乙、叶某甲、陈某乙、黄某甲、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麦某乙、程某甲、程某乙、王某甲、叶某乙、林某甲、李某乙、占某甲、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陈某戊、梁某甲、陈某丙的陈述;

5、证人戴某甲、司徒某甲、刘某甲、苏某甲、麦某丙、陈某丁、文某甲、苏某乙的证言;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8、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全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庞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与同伙随意殴打他人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与同伙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2018年5、6月份一天18时许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罪行,该事实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蔡某甲是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甲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蔡某甲聚众斗殴罪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庞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冰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蔡某甲、庞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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