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温岭市**街道**路**号。2004年12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06年8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7年10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1年11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1年11月4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2012年10月31日执行完毕;2014年7月3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同年11月10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6年1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二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于同年6月17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2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三万元,于2018年1月3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8月20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三万元;2019年9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二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六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幢**号。2011年8月15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4月4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8月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同年8月16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6月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2009年3月16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10月26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2年3月2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8月10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18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8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系聋哑人,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2********,汉族,文盲,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号。2004年1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008年8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3月12日因吸毒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8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至2013年6月19日至);2014年4月26日因吸毒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杨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初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蔡某甲(该节事实已判决)与被告人梁某某结伙在温岭市新河镇屏上村绿驹电动车厂后山腰、新河镇铁场村一级公路天桥处的山上、新河镇铁场村中心陵园的山上等地方开设以“六明”为赌博形式的赌场,赌场通过向庄家抽头获利,开设时间一个多月,共抽头获利人民币七、八万元,另外赌场向庄家收取每天1200元的水费。被告人蔡某甲在赌场负责抽头,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纠集赌博人并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梁某某以收取每天800元水费的形式获利。
2.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梁某某合伙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山上开设以“六明”为赌博形式的赌场,赌场通过向庄家抽头获利,开设时间20多天,每天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元,另外赌场向庄家收取每天1200元的水费,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万元左右,被告人蔡某甲和朱某某每人分得人民币二万元左右。被告人蔡某甲在赌场负责抽头,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纠集赌博人并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梁某某以收取每天800元水费的形式获利。被告人杨某甲负责给赌场望风,共参与15天左右,获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和陈某甲给该赌场打图单,冯某某参与20天左右,获利人民币4000元左右,陈某甲参与14天左右,获利人民币2800元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给负责给赌场搬水、摆放凳椅和搭建棚子,并帮助被告人蔡某甲上下山,每天获利人民币100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蔡某甲在现场被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城东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归案;2019年8月16日,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太平街道千禧广场三和超市门口抓获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到城东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8月23日到城东派出所投案;2019年9月2日12时30分许,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城东街道楼山村抓获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城东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冯某某、杨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残疾人证;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曹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金某某、陈某乙、章某某、罗某某、虞某某、杨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杨某甲、陈某甲及同案犯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与被告人梁某某结伙,又与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杨某甲、陈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杨某甲、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杨某甲、陈某甲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提讯证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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