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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蔡某丁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蔡某丙,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1********,汉族,高中文化,系孝昌县**局**。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湖北省孝昌县**乡**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孝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现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孝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6日)。因案情复杂,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19日、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丁兄弟长期在孝昌县季店乡横行乡里,欺压乡民,为获取不当利益,强揽政府工程,以暴力相威胁,勒索他人钱财,并多次无事生非、殴打辱骂他人,涉嫌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2017年1月2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强行邀约借款人季某甲一起开车从孝昌赶到咸宁找王某甲索要借款,后强行将王某甲带到小车上回孝昌。经过花园时,被告人蔡某甲电话联系到被告人蔡某丁,被告人蔡某丁当面赌狠威胁王某甲,要求王某甲还款。之后被告人蔡某甲将王某甲、季某甲带至季店的家中不让离开,并不断威胁、辱骂王某甲,逼迫王某甲还款。直到晚上六点多钟,王某甲的儿子给蔡某甲转款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蔡某甲才让王某甲、季某甲两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乙转款的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二、强迫交易罪

1、2013年1月份,被告人蔡某甲得知蔡某戊承接了孝昌县季店乡某某院一期工程,就找到蔡某戊,要求与蔡某戊合伙承建,蔡某戊不同意。后被告人蔡某甲和被告人蔡某丁邀约蔡某戊夫妇一起协商,在商谈过程中,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丁以言语威胁,迫使蔡某戊同意被告人蔡某甲参与某某院一期工程建设,强迫交易金额人民币19.881万元。某某院一期工程完工后,被告人蔡某甲为独揽工程,以蔡某戊在缓刑考验期打人,到司法机关申请收监蔡某戊相威胁,强迫蔡某戊退出某某院全部后续工程,强迫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29.3722万元。

2、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到孝昌县某加油站,以言语威胁加油站老板彭某甲,强迫彭某甲购买被告人蔡某甲的桶装水,累计消费金额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季店乡某某院建筑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调解协议书、蔡某戊刑事判决书、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王某丙、季某乙、姚某甲、彭某丙、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戊、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三、敲诈勒索罪

1、2008年,被告人蔡某甲因儿子在河北保定当兵,便通过季某甲到河北保定找季某甲的战友何某甲帮忙转士官,何某甲表示尽量帮忙。2009年12月,被告人蔡某甲的儿子士官没转成,退伍回家。被告人蔡某甲已为其子转士官花费了人民币10万元,不间断地打电话威胁、恐吓何某甲,要求何某甲退钱,否则杀其儿子。2009年12月18日,何某甲被迫给被告人蔡某甲人民币6.5万元。

2、2009年5月,被告人蔡某甲多次带人到季店某幼儿园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并声称自己是季店人,应由自己施工。季店某幼儿园负责人厉某某找舒某某协调,经舒某某协调厉某某给被告人蔡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后,工程才正常施工。

3、2015年6月份,被告人蔡某甲因智障残疾人高某某拿走其工地上的包装绳,将高某某按倒在地上殴打,高某某随手拿一块砖头打被告人蔡某甲。被告人蔡某甲的儿子蔡某军赶来拉住高某某,高某某将蔡某军的手咬伤。后被告人蔡某甲到高某某家中,将其家中部分物品砸毁,并强行向高某某的父母索要人民币2万元的赔偿。

4、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蔡某甲家喂养的十只小鸭子被厉某某的女儿在季店捉走,被告人蔡某甲发现后,要厉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后厉某某被迫向被告人蔡某甲赔偿人民币1000元现金。

5、2018年2月份,被告人蔡某甲在孝昌县某某建材店买了一台海尔燃气热水器,由于天冷将热水器管路冻裂漏水。被告人蔡某甲以漏水给家里造成损失为由,多次到孝昌县某某建材店威胁店主,强行向海尔售后人员鲁某某索要了现金人民币4万元。

6、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丁和季某明、陈某某等人到柳某甲家用扑克牌炸金花,几人玩到晚上六点散场。两个小时后,被告人蔡某丁和季某明又赶到柳某甲家,以柳某甲炸金花的扑克牌做了手脚为由,以言语相威胁,向柳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5000元。

7、2010年,被告人蔡某丁多次打电话给王某丁,以王某丁炸金花出老千为由,向王某丁索要现金人民币1.5万元,因王某丁躲避不见面勒索未成。

8、2010年11月份,被告人蔡某丁找到季某丙、季某丁、姚某乙等人,以炸金花出老千为由,持刀相威胁,勒索季某丙、季某丁每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戊、高某乙、某某丙、高某丙、朱某某、徐某甲、某某丁、徐某乙、陈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甲、厉某某、高某丁、鲁某某、柳某甲、王某丁、季某丙、季某丁、姚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四、寻衅滋事罪

1、2008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蔡某甲的四弟蔡某丑与同为出租车司机的王某云在季店街南**为出租车生意而打斗,双方受伤。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丁接到蔡某丑的电话后赶来,对王某云进行殴打。家住**的季某芳,并叫他们到别处打,不要在自己家门口打架。被告人蔡某丁将季某芳摔倒在地,季某芳与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丁扭打在一起。季某芳的大哥季某戍赶来,加入打斗,双方互有损伤。季店派出所及时赶来,制止了双方的打斗。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在季店乡政府门口碰到季某戍,上前又与季某戍拉扯,将季某戍脸部抓破,季某戍报警后,民警赶来制止了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

2、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到孝昌县季店乡某某办吕某某办公室,因吕某某不用被告人蔡某甲的桶装水,被告人蔡某甲将吕某某办公室物品砸坏,并将吕某某的右手抓伤。

3、2008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在某某街上调解柳某涛与舒某涛两人摩托车擦碰的矛盾时,柳某涛的姐姐柳某丙帮柳某涛说话,被告人蔡某甲当众要打柳某丙,并扬言要他老五回来打柳某丙,被街坊扯开。

4、200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丁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酒店内,以索要欠款为名,强行将魏某某的铂金项链及金坠子拿走,要求魏某某给人民币5万元换回项链。几天后魏某某到北京给被告人蔡某丁人民币2万元现金,另人民币3万元由被告人蔡某丁找朱某强、彭某六索要魏某某的欠款,被告人蔡某丁将铂金项链及金坠子交还给魏某某。被告人蔡某丁回孝昌带人找朱某强、彭某六索要魏某某的欠款,彭某六被迫给被告人蔡某丁现金人民币3000元。

5、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丁得知被告人蔡某甲在高某戊的超市购买的是假烟后,到高某戊的超市强行拿走价值人民币1500 余元的香烟。高某戊找蔡某己说情,蔡某己就从被告人蔡某丁处把烟要回退还给高某戊。

6、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蔡某甲到某医院找到院长叶某甲,以其手术不成功为由,要求赔偿,两人争执起来。被告人蔡某甲拿起桌子上的茶杯砸向叶某甲,将叶某甲的鼻子打破流血,后被告人蔡某甲被人扯走。

7、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骑摩托车与何某乙的摩托车在季店某某所附近差点发生碰撞,两人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后被群众扯开。被告人蔡某甲不依不饶,骑车追至何某乙的丈人季某安家,欲打何某乙,被季某安扯开。被告人蔡某甲在季某安的家门口,扬言叫其老五带两车人来弄死何某乙,后派出所民警赶来制止了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

8、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到季店乡某某街买鱼时与周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蔡某甲冲上去,扇了周某某一巴掌,将周某某的牙齿打掉流血。两人扭打在一起,后被人扯开。

9、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丁窜至季店某某街舒某成家索要欠款时,将舒某成家中的神龛砸了。两个月后,被告人蔡某丁又来到舒某成家要债,将舒春成的妻子厉某娥打伤。

10、2012 年9 月22 日,被告人蔡某丁酒后在孝感市孝南区一商城内,因手机维修与店员张某成发生争执,并在店内追打张某成。

1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蔡某甲以姚某丙挖走其做工的工人为借口,在季店街将姚某丙打伤,并声称要拆姚某丙家的屋。后姚某丙托其表叔季某清找被告人蔡某丙说好话,被告人蔡某丙才没有为难姚某丙。

12、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蔡某甲在未与任何人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开挖本村池塘,并立碑文标注为其私有池塘,不准村民用池塘的水。

13、2014年9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蔡某甲见张某乙将收割机停放在其家门口,打了张某乙一巴掌,两人遂争执起来,后季店派出所出警调解。

14、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蔡某甲与蔡某明为修建通村公路发生矛盾,蔡某明不准开工。被告人蔡某丁质问蔡某明并发生冲突,被告人蔡某丁持刀将蔡某明砍伤。

15、2015年9月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蔡某丁开车至季店乡某某村路段时,与季某壬驾驶的车发生擦碰。被告人蔡某丁下车对季某壬拳打脚踢,将季某壬打伤后离开。

16、2015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蔡某甲见季某癸在某某街某某所门口卖玩具,向季某癸收取摊位费,季某癸不给,被告人蔡某甲强行拿走季某癸的两个玩具。

17、2016年5月5日,蔡某己与黄某甲在季店街口因停车让道发生争执,被告人蔡某丁赶来,将黄某甲打伤住院。

18、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为了帮季某甲承接季店某某小学的工程,逞强斗狠,邀约社会闲散人员罗某、叶某富、丁某峰到孝昌县花园镇一茶楼与季某明谈判。后经双方协商,工程由季某明承建。

19、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为索要借款与林某某在孝昌城区一茶楼发生争执,继而扭打起来。孝昌县公安局澴城派出所接警后,将两人带至环城派出所调解处理。被告人蔡某丁闻讯赶来,在派出所门口,将手中的半截烟头丢到林某某身上,并言语威胁林某某。

20、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到季店某单位送水时与单位工作人员黄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蔡某甲在该单位辱骂黄某乙,并要殴打黄某乙,被人扯住。

21、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将车停放在某某街一垃圾桶前,挡住了环卫工人季某A清除垃圾,季某A让其挪车时,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蔡某甲欲动手殴打季某A,被人扯住。

22、2016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在某某街因配钥匙与修锁傅高某己发生争执,被告人蔡某甲抓住高某己的领口欲殴打高某己,被人扯开。后高某己害怕被告人蔡某甲报复,多给被告人蔡某甲配了几把钥匙。

23、2017年3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因岳某华、刘某针等人到蔡某甲的院内上厕所,与岳某华、刘某针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蔡某甲将岳某华、刘某针打伤。

24、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在某某街上买龙虾时与虾贩叶某丙发生争执,被告人蔡某甲随意辱骂叶某丙,并追打叶某丙。事后叶某丙的妻子怕被告人蔡某甲再找麻烦,买了三斤肉上门给被告人蔡某甲赔礼道歉。

25、2018年7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到季某丙家索要借款,见只有季某丙的母亲杨某某一人在家,被告人蔡某甲威胁要杀了季某丙的两个孩子。后被告人蔡某甲骑电动车在季店街菜市场附近碰到季某丙的妻子徐某勤,被告人蔡某甲同徐某勤为借款的事争吵起来。这时季某丙的大哥季某明驾车正好路过,季某明下车与被告人蔡某甲争吵并扭打起来,后被人扯开。季某明开车准备离开,先倒车,车尾撞到一电线杆上,后加速向前冲,车子撞到路旁一棵大树上,季某明送县一医院抢救时已死亡。案发后,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春明符合因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纠纷为死亡发生的诱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丁的到案经过及海尔售后关于蔡某甲热水器赔偿说明、蔡某甲与鲁某某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人季某甲、王某丙、姚某丁、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蔡某戊、何某甲、高某己、叶某丙、张某乙、周某某、季某A、姚某丙、黄某乙、吕某某、季某癸、柳某丙、彭某甲、岳某乙、刘某乙、某某乙、叶某甲、高某戊、高某丁、何某乙、林某某、杨某某、季某B、鲁某某、王某丁、柳某甲、黄某甲、季某壬、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 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及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丁长期横行乡里,欺压乡民,为获取不当利益,强揽政府工程,以暴力相威胁,勒索他人钱财,并多次无事生非、殴打辱骂他人,其行为均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军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丁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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