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座**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97********,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甲妻子张某某因自己的租户和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产生争执,上前拉仗被打,后上医院检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去医院探望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在五常市中医院一楼大厅相遇,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借故生非将被害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在五常市中医院一楼大厅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部、鼻部、上唇部、软组织挫伤,右额部擦皮伤,属轻微伤;被害人王某乙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耳垂皮肤擦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于2020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1. 证人王某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1. 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甲、 蔡某乙、蔡某丙系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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