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路**号,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年12月5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处以警告;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3月8日被平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4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路**号,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14年3月5日被平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平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对被告人蔡某甲被陈某甲、曾某甲、杨某某侮辱一案作出判决:陈某甲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曾某甲、杨某某犯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不满该判决,不断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2012年10月12日、2017年8月30日,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陈某甲、曾某甲、杨某某分别被改判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获悉后,自2013年以来,以不满该判决为由,不断到北京、福州非正常上访,并到平和县人民法院缠访、闹访。期间,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多次签下息访息诉保证书并领取平和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补助款共计21.68万元。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还借故生非,多次到平和县信访局、房管局、民政局等部门使用闹、缠、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相关部门答应其不合理的利益诉求;被告人蔡某甲在其作为民事案件被告的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同样的方式,纠缠、威胁、恐吓法院工作人员,以达到其非法诉求。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3月3日、2014年3月8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6次越级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训诫、警告、行政拘留。
2.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在福州市**“两会”会场的车辆,平和县信访工作人员将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带到福建省干部培训中心批评教育。被告人蔡某甲却拿起放在通道的灭火器,以朝地板喷射的方式威胁工作人员,被告人蔡某乙拿起一个铝合金垃圾桶砸在地板上,被告人蔡某甲欲用手中的灭火器砸向工作人员曾某乙,被培训中心保安拦住。
3.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蔡某乙因对平和县信访局副局长林某甲到福州接访劝其回平和不满,到平和县信访局以用杯子砸人和到林某甲家找茬相威胁,无理讨要医药费。
4.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蔡某甲在其妻子游某某起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到平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及院内纠缠、谩骂、威胁承办法官李某甲,并欲殴打李某甲,严重影响李某甲的工作、生活。
5.2017年2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甲因欠款两次被起诉到平和县人民法院,蔡某甲多次到平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纠缠、谩骂、威胁承办法官周某某,严重影响周某某的工作、生活。
6.2017年7月13日、8月14日、8月21日、9月2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以对陈某甲等人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不服为由,多次到平和县人民法院找法院领导,索要补助80000元。
7.2014年11月经被告人蔡某甲申请,平和县房管局给其配租了一套位于平和县**镇**期**栋**室的公租房。2018年3月,省保障性住房专项审计核查,发现被告人蔡某甲不符合租住公租房的条件。平和县房管局工作人员林某乙电话通知蔡某甲到该局接受核查。被告人蔡某甲打电话威胁林某乙,并到平和县房管局找庄某某局长耍横,拒不退回公租房。
8.2018年5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因其妻游某某身患癌症到平和县民政局申请困难补助。该局工作人员陈某乙向蔡某甲了解情况,蔡某甲觉得不爽,大骂陈某乙是“疯棉花”(闽南语音译:疯子的意思),并用双手托陈某乙的下巴,叫嚣让陈某乙和他一起去见县长,后来蔡某甲和陈某乙两人到张某某局长办公室,张某某向蔡某甲解释申请困难补助程序,叫其不能侮辱民政局工作人员,也不能在办公场所大喊大叫,扰乱工作秩序。
经核查,蔡某甲本人有轿车,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生活困难救助对象。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乙多次到平和县民政局找张某某局长,通过缠闹、缠坐的形式要求解决游某某的困难救助问题。2018年7月下旬平和县民政局研究给予游某某生活困难救助款4500元。
9.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蔡某乙多次到平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拒绝出示、登记身份证,强行闯入大厅,法院干警李某乙对其进行劝解。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进而对李某乙进行电话骚扰、威胁、恐吓,严重影响李某乙的工作、生活。
10.2018年12月,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以向省委巡视组反映问题为由,多次到平和宾馆大吵大闹,不听工作人员劝告,并扬言要去贵州买炸药把平和宾馆炸掉,严重影响平和宾馆正常经营秩序。
11.2019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蔡某乙、蔡某甲两人来到平和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因无法进入大楼内侧办公场所,蔡某乙用力扳动安防门的门把,被法院干警曾某丙劝解后,蔡某乙、蔡某甲父子大声辱骂曾某某,并在大厅等候区谩骂。2019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蔡某乙、蔡某甲再次来到平和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大声质问曾某丙为何昨天把门关上,不让其见院长,并欲抢夺前来劝解的法警大队林某乙大队长的手机未果,后又在诉讼服务大厅谩骂。
12.2019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到平和县人民法院信访,要求再补助10万元。在未被接受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乙、蔡某甲对接访领导进行威胁。
13.2019年2月15日、3月20日、4月1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平和县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三次接回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支出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76692.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多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曾某甲等多人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乙、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平和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在信访事项已依法解决的情况下,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持续缠访、闹访,被公安机关训诫、警告、行政拘留后,不思悔改,多次故意选择重点敏感时期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福建省“两会”会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闹事,且多次到平和县人民法院、政府相关部门,借故生非,辱骂、威胁、电话骚扰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文滨
代理检察员: 周 围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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