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0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务农,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蔡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1********,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务农,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30日开始,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与同案人蔡某丙、吴某某、肖某某(均判决)、蔡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雷州市**镇**村一空地处以“吉牌”为赌具,以“牌九仔”的方式开设赌场。蔡某甲、蔡某乙、吴某某、肖某某、蔡某丁等人负责引赌客参赌、蔡某丙则在赌场负责“抽水”。2019年9月11日22时许,该赌场被雷州市公安局查处,现场扣押赌具“吉牌”一副、圆木桌一张,赌资4600元等。
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19日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赌资4600元,赌具“吉牌”一副、圆木桌一张等物证;2.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及同案人蔡某丙、肖某某、吴某某、蔡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股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刘艳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现分别取保候审于雷州市**镇**村**7号、雷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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