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68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东莞市**镇无证加工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村委会**村民小组。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其赣,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41977********,汉族,文盲,东莞市**镇无证加工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村民小组。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开始,被告人蔡某甲与蔡某乙合伙出资(每人占50%股份)以每月6000元租金从吴某某处租赁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第四经济联合社下咀鱼塘地块(约1000平方米),蔡某乙、蔡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没有对该加工场地面硬底化的情况下在该地块上将收购回来的废旧铁皮桶用切割机进行切割,然后压平成铁皮出售,两人共同经营,由蔡某乙负责收购旧废旧铁皮桶和销售加工的铁皮、蔡某甲和蔡某乙共同加工,每月加工铁皮共约500张,每个铁桶收购价15元,加工成铁皮之后以每张25元的价格出售,加工每个铁皮桶出售后可以获利约10元。加工过程中蔡某甲、收购回来的废弃铁桶、铁桶盖和成品铁皮上的残留液体未经处理直接渗漏至地面土壤,致使地面土壤受到污染,受污染土壤面积约200平方米。2020年3月1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将蔡某甲、蔡某乙的加工厂进行查处,在现场共查封废弃铁桶、铁桶盖和成品铁皮共净重23.85吨。2020年3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蔡某甲、蔡某乙堆存在中堂镇吴家涌下咀鱼塘地块的废包装桶、桶盖及加工产物开展属性鉴别工作,鉴别结果为: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危害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等国家现行危废鉴别标准、规范,结合现场调研情况、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形成以下结论: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下咀鱼塘地块堆存的桶盖及废包装桶加工产物(平板状金属铁皮)及标签为二氯甲烷、甲基丙烯酸甲酯、润滑油、液压油等的废包装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危险特性为T(毒性)。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将蔡某甲抓获归案,2020年6月2日将蔡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属性鉴别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厂房租赁合同等书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视频,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乙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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