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25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某某管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乙,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某某管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1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某某管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1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蔡某丁在其位于惠来县**镇某某村的一土地用水泥砖砌起了围墙,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认为该土地的权属是其本家的。2017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三人纠集在一起讨论决定将蔡某丁的围墙砸掉。随后,三人便持铁铲、锄头、铁锤等工具来到蔡某丁围起来的围墙处,将围墙砸毁掉,后逃离现场。当天下午,蔡某丁的儿子蔡某戊发现围墙被砸掉,遂报案。2017年8月25日,民警在惠来县**镇某某村蔡某甲家中将被告人蔡某甲抓获;同年9月11日13时左右,被告人蔡某乙、蔡某丙到望前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戊家的宅基地围墙被砸掉的建设价格为1868元。
案后,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多次向蔡某丁荣某乙方赔礼道歉,并将被损坏围墙恢复原状,取得蔡某丁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纠集多人持械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蔡某乙、蔡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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