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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蔡某乙等抢劫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房,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潘某某、蔡某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丙、蔡某乙、潘某某在雷州市邮政局路口附近处发现有人赌博,便密谋抢劫该赌场参赌人员。接着,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丙、蔡某乙、潘某某持刀、钢管打砸赌具,恐吓参赌人员,在现场抢劫到一部手机,然后在该手机里转走2780元。2019年7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潘某某、蔡某丙在雷州市水库路口处发现该处有人赌博,蔡某甲、蔡某乙、潘某某、蔡某丙又持刀、钢管到该赌场,对赌场的赌具打砸,恐吓参赌人员,现场抢劫现金850元、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丙、蔡某乙、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抢手机轨迹行走图像、涉案车辆行走轨迹图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丙、蔡某乙、潘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丙、蔡某乙、潘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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