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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贾某某介绍卖淫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贾某某,绰号某某甲,女,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200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单元**室(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2020年4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又名蔡某乙,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91986********,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镇***街居民组*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2012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蔡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蔡某甲联系被告人贾某某,让其帮忙寻找**出台卖淫挣钱。当晚贾某某带董某某(另案处理)与蔡某甲在汉台区****广场**网吧见面,后被告人贾某某找来张某,现场取得张某同意后,由被告人蔡某甲负责联系嫖客。蔡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到****,双方约定嫖资为2000元。后蔡某甲、贾某某指使董某某给张某化妆。之后被告人蔡某甲按照刘某指定要求将张某送到汉台区***路***浴场旁边一巷道口接头见面,将张某带走与其在****酒店一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现场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蔡某甲支付约定嫖资2****。被告人蔡某甲将其中900元嫖资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贾某某支付,自己留下剩余1100元。

2、2020年3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嫖****,介绍郭某某出台卖淫。被告人贾某某跟王某某约定嫖资为2000元,后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将郭某某送到汉台区东一环路****酒店楼下,由郭某某独自一人来到酒店房间内跟王某某见面。在酒店房间内,王某某现场通过手机微信将2000元嫖资转账到被告人贾某某微信账户内,之后跟郭某某在酒店内发生性关系。

3、2020年3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再次联系嫖****,介绍郭某某出台卖淫。被告人贾某某跟王某某约定嫖资为2000元,后被告人贾某某将郭某某送到汉台区东一环路**酒店楼下,由郭某某独自一人来到酒店房间内跟王某某见面。在酒店房间内,王某某现场通过手机微信将2000元嫖资转账到被告人贾某某的微****,之后和郭某某在酒店内发生性关系。

4、2020年3月25日,张某某将王某甲从家中叫出一起玩耍。期间张某某让王某甲出台卖淫赚钱供其日常开销,王某甲同意。2020年3月26日晚,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被****,让其帮忙给王某某联系嫖客。被告人蔡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嫖****,两人谈好嫖资为1800元。张某甲便在汉中市汉台区****酒店开好房间等待,当晚1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张某某将王某甲送至****酒店门口。王某甲进入房间后,张某甲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蔡某甲微信转账180****,被告人蔡某甲向张某某转账750元。之后张某甲在房间内同王某甲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蔡某甲为牟取利益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玉婷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蔡某甲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十九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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