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甲2012年2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5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上午8时8分许,被告人蔡某甲驾驶粤093****号拖拉机从道路西侧的修理店倒车出来,遇被害人蔡某丙驾驶琼D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覃某某)行驶至乌那线(乌石一那大)27公里+400米路段处,两车随即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蔡某丙当场死亡、覃某某受伤及琼DL958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蔡某丙系交通事故致头、胸部重度损伤而死亡,覃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经认定,犯罪嫌疑人蔡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蔡某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覃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093****号牌拖拉机(照片)、琼D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调派出动单、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情况等;
3.证人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1126号、1127号等;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长:傅剑平
检察官助理:符文慧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区**街**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物证粤093****号牌拖拉机已发还、琼D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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