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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月4 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甲跟同村兄弟蔡某乙在雷州市客路镇恒泰蔡村宰狗场喝酒,喝完酒后蔡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发现其村森林着火,蔡某甲便先后两次拨打110报警。蔡某甲认为接警员怀疑其报假警,便驾驶摩托车到雷州市公安局客路派出所值班室大声喧哗,语无伦次,阻碍正常办公,民警发现蔡某甲满脸通红,酒味浓重,便将蔡某甲口头传唤至客路交警中队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由于蔡某甲拒绝接受检测,于是民警安排蔡某甲在雷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蔡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为15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2.被告人蔡某甲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蔡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光碟3张;

3.涉案物证保管于雷州市超源机动车托管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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