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现住山东省高密市**号楼**单元**室。2009年3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高密市康河名居小区门口时,与张某某发生争执,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发现蔡某甲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当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蔡某甲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蔡某乙、冉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蔡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敏敏
检察官助理:齐梦凡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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