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02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汕头市***厂工人,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粤V78****临时号牌小汽车,沿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金砂东路与龙湖区天山路交界处红绿灯处时,追尾碰撞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粤D6****号牌小汽车的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害人张某甲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经民警对被告人蔡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蔡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甲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进行治安调解,被告人蔡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谅解。
经传唤,被告人蔡某甲于2020年5月22日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和辨认;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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