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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危险驾驶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号,现住甘肃省清水县永清**家属楼2018年10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和姚某某、蔡某乙、冯某某几人在家中喝完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甘E*****小型轿车从清水县****属楼出发,将姚某某、蔡某乙送到清水县**小区后,又将冯某某送到清水县合家福超市门口,随即沿轩辕广场环路行驶准备回家。当车辆行驶至清水县西江小区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

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从所送蔡某甲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44.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1份;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天录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清水县永清镇**家属楼

2.侦查卷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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